?。ㄈ┖献餮芯亢贤?/div>
	 
	 ?。ㄋ模┖献鞲鞣絺惱砦瘑T會審查同意的證明材料;
	 
	  (五)擬研究開發(fā)的遺傳資源來源方案;
	 
	 ?。┓煞ㄒ?guī)規(guī)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申請開展的國際合作研究開發(fā)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缺乏明確的工作目的和方向;
	 
	 ?。ǘ┕ぷ鞣秶⒑献髌谙夼c其研究目的不一致;
	 
	  (三)合作單位不具備從事相關研究的實力和條件;
	 
	 ?。ㄋ模┲R產權歸屬和分享的安排不明確、不合理;
	 
	 ?。ㄎ澹┻z傳資源來源不明確或來源不合法;
	 
	 ?。┪唇泜惱砦瘑T會審查同意;
	 
	 ?。ㄆ撸┛赡軐ξ覈鴩野?、社會公共安*或國家利益造成危害;
	 
	 ?。ò耍┢渌环媳緱l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接到申請的?。ㄗ灾螀^(qū)、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送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方面的專家進行審查,并在收到專家審查意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根據專家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予以批準,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證件;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對于國際合作研究開發(fā)活動中產生的科技成果,中方合作單位應當根據科技成果特點,積極申請取得有關知識產權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經批準開展的國際合作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中方合作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研究開發(fā)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國際合作研究活動在研究過程中需要更改合作主體、研究目的、研究范圍、合作期限、知識產權歸屬或者共享惠益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人類遺傳資源的研究開發(fā)單位應當促進研究成果廣泛地為公眾健康服務。
	 
	  對遺傳資源的提供者,應當提供研究成果形成的醫(yī)療和健康產品及服務。
	 
	第四章 人類遺傳資源出入境
	 
	  第三十條 將在中國境內采集的中國人類遺傳資源輸出境應當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在中國境內采集的中國人類遺傳資源輸出境。
	 
	  為了科學研究目的將在境外收集的人類遺傳資源輸入境的,應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向境外輸出中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輸出的目的是為了執(zhí)行已經批準的合作研究開發(fā)活動;
	 
	  (二)確有將人類遺傳資源輸出境的必要;
	 
	 ?。ㄈ┹敵龊髷M開展的研究開發(fā)活動符合批準的合作研究開發(fā)方案;
	 
	 ?。ㄋ模┚惩饨邮諉挝皇且呀浥鷾实暮献餮芯块_發(fā)活動的合作方;
	 
	 ?。ㄎ澹χ袊鴩野?、社會公共安*和國家利益不會造成危害;
	 
	 ?。┙浐献鞲鞣絺惱砦瘑T會審查同意;
	 
	 ?。ㄆ撸┓戏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擬向境外輸出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ǘ┖献餮芯块_發(fā)活動行政許可證件復印件;
	 
	 ?。ㄈ┖献餮芯亢贤瑥陀〖?;
	 
	 ?。ㄋ模M輸出的人類遺傳資源來源合法證明、研究開發(fā)方案、使用期限、剩余樣品的處置方案;
	 
	  (五)境外合作單位同意接收遺傳資源的證明;
	 
	  (六)合作各方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證明;
	 
	 ?。ㄆ撸┓煞ㄒ?guī)規(guī)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予以批準,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證件;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將經批準出境的中國遺傳資源的剩余材料或其產生的數據、信息資料輸入境的,應當向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向境外輸出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的單位,憑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證件辦理檢驗檢疫手續(xù)。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進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驗放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向境外輸出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實際輸出的人類遺傳資源的數量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和主要責任人負責的同類申請:
	 
	  (一)未經批準開展中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收集與保藏活動;
	 
	 ?。ǘ┮驯蛔N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收集和保藏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不按規(guī)定停止收集和保藏活動,或不將保藏的資源銷毀或移交的。
	 
	  第三十八條 經批準開展人類遺傳資源收集、保藏、研究開發(fā)、出入境等活動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占⒈2厝祟愡z傳資源過程中存在違反倫理原則的行為的;
	 
	  (二)收集、保藏和利用人類遺傳資源過程中違反知情同意原則的;
	 
	 ?。ㄈ┬孤顿Y源提供者隱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和主要責任人負責的同類申請:
	 
	 ?。ㄒ唬┪唇浥鷾书_展中國人類遺傳資源國際合作研究與開發(fā)活動的;
	 
	 ?。ǘ┙浥鷾书_展的國際合作研究活動未經批準擅自更改合作主體、研究目的、研究范圍、合作期限、知識產權歸屬或共享惠益方案的。
	 
	  第四十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利用和買賣的人類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或主要責任人負責的有關研究利用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的申請:
	 
	 ?。ㄒ唬氖驴赡芪<皣野?和社會公共安*的人類遺傳資源研究開發(fā)活動;
	 
	 ?。ǘ氖驴赡墚a生歧視后果的人類遺傳資源研究開發(fā)活動;
	 
	 ?。ㄈ┵I賣或變相買賣人類遺傳資源材料。
	 
	  第四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批準將在中國境內采集的中國人類遺傳資源輸出境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海關將依法沒收或收繳的人類遺傳資源移送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按本條例規(guī)定提出有關申請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采取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收買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不正當手段的,審批機關將終止對其申請的審查,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關于人類遺傳資源收集、保藏、研究開發(fā)和出入境活動的各類申請。
	 
	  以上述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或批準文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資質證書或批準決定,沒收非法收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關于人類遺傳資源收集、保藏、研究開發(fā)和出入境活動的各類申請。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履行提交有關報告義務的,由國務院或省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不履行相關備案義務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權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與評審的專家,利用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或出具虛假意見的,由聘請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取消其擔任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評審專家的資格。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以臨床常規(guī)診療、采供血(漿)服務、偵查犯罪、興奮劑檢測和殯葬等為目的的人類遺傳資源收集、保藏、研究開發(fā)和進出境活動,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利用上述活動中收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初始目的以外的研究開發(fā)、國際合作等活動,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四十九條 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從事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收集、保藏、研究開發(fā)、出入境等活動有其他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其規(guī)定。
	 
	  境外機構及其在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yè)從事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收集、保藏、研究開發(fā)、出入境等活活動,應當遵守中國外商投資政策。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科技部、衛(wèi)生部《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國辦發(fā)[1998]36號)同時廢止。